当一项刑事犯罪行为涉及到刑事起诉程序并被法院最终判定罪责之后,为了能获得相应的刑罚减免或特殊处理,往往必须满足特定的先决条件。
首先,作为已经由法院判决负有罪责的犯人,他们在服牢役期间须严格遵守监狱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用实际行动接受思想意识上的再教育和各种技能训练,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以及良好的改造效果。
其次,具备悔过表现的要素则包括了真诚地承认自己的罪行、自觉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狱内部的规章制度、全力以赴投入到学习教育和劳动生产中去,从而努力达成学科教育和劳务任务指标等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