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包括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按规划要求搬迁、保留房屋),需要货币补偿的或者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进行产权交易。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有利于文物古迹保护。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建设、规划、土地、价格、建设、监理、信访、审计、市政公用、行政执法、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等部门和单位,邮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等按照各自职责执行本办法。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使用权批准文件国有土地;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缴存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已专项收缴、缴存的证明,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交易房屋证明(两证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前款第(四)项的内容包括:拆迁的具体范围、被拆迁房屋的状况(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名单及其相应人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预算资金、产权交易房屋等),过渡性房屋或其他临时过渡性措施)、拆除方式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包括安全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政府实施土地净出让、土地储备需要拆除房屋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土地储备的批准文件,可以免交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材料这篇文章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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