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8 09:22:49 2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件的所有人(包括代理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件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第五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第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二)负责房屋拆迁委托人的资格审查,审查房屋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房屋拆迁活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四)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赔偿金额纠纷,安置房的面积、位置、迁移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5)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6)组织实施人民政府的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国土、城建、房地产、公安、工商、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确保拆迁安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展顺利。第七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建设规划批准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

(三)旧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

(4)用地意见;(5)房屋拆迁方案和安置方案。

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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