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治病过程中忽视了病历的保存,病人及其家属对病人的病历有什么样的权利,病历在医疗纠纷中有什么作用?
根据国家卫生部规定并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保留病历的意义非常重大。
对一些偶尔出现的小病症,经医院诊治后恢复健康的病人,保留病历本没有太大的意义。主要是一些系统病例,无论从节约费用的角度还是从保存证据的角度来说,广大患者要注意保存病历本。从某种意义上说,门诊病历相当于一个人的健康档案,它记录了病人患病的经过和大夫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因此,在复诊时,它是医生确立诊断、治疗和落实预防措施的重要资料。有完整规范的病历,能记录整个病变过程,可以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用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也会让自己少受罪,少花钱。
另外,若病人对诊治结果不满意或者说万一医生用错药产生医疗纠纷,那就是一份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对于病历资料的主要权利就是复印或者复制权以及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病历资料的封存权。该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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