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代理人代表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选择代理人参加仲裁,委托人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对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而对于劳动者死亡的情况,则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代理人代表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选择代理人参加仲裁,委托人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 动 仲 裁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 需 提 交 委 托 书 和 明 确 授 权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劳动仲裁。因此,按标题所述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参加,需提交委托书和明确授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该法规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提交委托书和明确授权是必要的程序,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综上所述,按标题所述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参加,需提交委托书和明确授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事人有权选择代理人代表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但需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劳动仲裁,但委托书应当明确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信息。因此,提交委托书和明确授权是必要的程序,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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