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将姓名借给他人使用将会带来相应的风险。
即使只是批准他人运用您的名义购买住宅或者申请抵押贷款,这不仅会在房地产监管部门留下房产备案记录,同时在金融机构也会产生与抵押贷款相关的个人信用记录。
即便将来将房产过户至出资者名下,这些记录并不会随之消失,反而会作为未来审核各类资格条件的参考标准。
如此一来,当您本人想要购置房产时,将不再享有首次购房贷款优惠政策的享受或者受到其他“限购令”政策的限制。
更为严重的是,借名人可能会因为被实际使用者牵扯而导致经济及声誉方面的损失。
例如,如果放贷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偿还,极有可能对个人信誉产生不良影响。
当房产税正式开征后,还会对房产税的缴纳产生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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