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繁荣发展,合同逐渐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保障合同。那么,哪些主体可以宣称合同无效呢?当然,这是绝对无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无效诉讼。除非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规定,无效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这时,受伤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订立合同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上,可以看出,大多数有资格要求宣告合同无效的人应该是合同的当事人。
如果与合同无关的人可以要求合同无效,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业和社会秩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四)损害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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