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时间:2023-05-31 18:15:23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一次重大交通事故中,司机受重伤死亡。朱的残疾妻子、年迈的父母和三个年幼的孩子就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提起诉讼,索赔40多万元。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终审宣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其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慰问金等共计30.4万余元。2005年9月5日,一辆朱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上抛锚。楚某站在车的左侧,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此时,陈先生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与刘先生驾驶的卡车刮向相反方向。朱棣文在陈某驾驶的车辆右侧被撞倒,并于当天死亡。经交通支队鉴定,陈某驾驶三轮车无驾驶证,驾驶部位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现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正在服刑。朱某驾驶的车辆在没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在路上抛锚,没有迅速离开车行道,这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刘对事故不负责任。

死者的妻子是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家里有两个年近七旬的老人和三个孩子,最小的不到两岁,所以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为此,褚某的妻子、父母及3名子女共同起诉,要求刘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和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导致朱某死亡。虽然陈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陈、刘对楚的死亡负有责任,故陈、刘对楚的死亡负有连带责任。陈某的车辆未投保,刘某的车辆由蔚县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因此,蔚县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蔚县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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