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疾病范围
参保职工患如下疾病且病情达到鉴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
(一)恶性肿瘤;
(二)糖尿病;
(三)心脏病(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四)肾功能衰竭;
(五)肾脏、骨髓移植及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六)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八)精神分裂症;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十)帕金森氏综合症;
(十一)尿崩症;
(十二)少数费用大疾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一、在医保中心窗口办理,提报材料:
1、《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申请表》、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近两年门诊及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验报告单原件。
二、审批时间:每月15日、30日办理,符合条件的发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不符合的退还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病种的增加:对已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因病情发展出现新的病种,参保人应及时申报增加,增加病种需提供近期三个月以上相关的病历诊断及相关检验报告单方可,审核增加病种后发生的费用方可纳入报销。
注意事项:
1、提供病历(含住院病历复印件),各类体检检查报告必须由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提供。
2、同一种疾病的检验报告必须两次以上,且两次检验时间间隔不少于三个月。
3、《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年审。期满超过60日以上不年审或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标准的人员,取消门诊大病资格。取消之日起60日内,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对所取消病种的门诊大病资格申请。
4、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定点医院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更改。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更改需经市医疗保险中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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