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纷繁的生意往来中,打欠条是常用的一种手段;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欠条往往是最有力的证据。
但海宁法院最近审理的两件案子,债主手中的欠条非但未成为主张债权的有力武器,还给债主惹来了麻烦;而海盐法院受理的两件案子,因为欠条写得粗心大意,债主讨要借款时十分周折,甚至因为写错还款时间,不得不做好钱打水漂的心理准备。
我们在借钱、还钱时要注意些什么?怎样写欠条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了下面四件案子,或许你会有所启发。
【案件一】
自作聪明添俩1
结果损失2000元
早在今年6月,汪先生就向海宁法院起诉称,何某与章某曾向他借款3万元,并约定借期至2011年12月17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期限届满后,我曾多次催讨,他们至今未还,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8100元。
当时,汪先生还向法院递交了欠条的复印件。复印件表明,该欠条签于2011年11月18日,但借款期限为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签订日期怎么会比借款期限晚?法官带着疑问询问汪先生。汪先生说,借款时间应以11月18日为准。
此案开庭审理时,汪先生向法院递交了原件,但原件和之前的复印件不同。在原件中,借款期限变成了从2011年11月18日至2011年12月17日。对此,汪先生的解释是,借款期限应该是从11月开始的,可能是被告何某书写欠条时出现错误,当时他也没有发现,直到法官询问后他才获悉原情,于是,他就在借条原件的借款期限上加了两个1。
一般人不大会把11月错写成1月,也不大可能将12月写成2月。法官再次查看原件时,发现新加的两个1,与借条原件的数字书写方式稍有不同。
案件有些蹊跷,法官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并口头告知汪先生伪造证据的相应法律后果。
最终,汪先生承认,实际借款期限为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止。起诉前,他发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担心被告用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所以才篡改了借条。
对于汪先生的行为,法庭进行了口头告诫,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对汪先生处以2000元的罚款。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民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本案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因此依法支持了汪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
保留一手持原件
欺诈取证不认可
杭州一家钢铁厂向海宁法院起诉称,海宁人黄某曾向该公司购买了价值5.4万元的钢钉,去年9月23日,他(黄某)给我们公司出具了欠条,但他支付了2.6万元货款后,剩余的却拒不支付。
于是,钢铁厂将黄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支付剩余的货款2.8万元。
海宁法院庭审此案时,黄某告诉法官,本案的货款是他和朋友合伙办厂的时候欠下的,还款时我曾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我支付一半货款,剩下的货款与我无关,我才出具了本案的欠条。
原告提供的欠条,很清楚地写着:兹由黄某因在海盐办厂,二人合办,共欠钢铁厂货款5.4万元,由黄某付款2.7万元,付清2.7万元以后和黄某没关系了。
黄某说,2013年6月,他向原告支付了2.6万元货款,自己也拿回了欠条,却没想到,当时拿回的欠条竟然只是复印件,原告手里还攥着欠条的原件。原告称,之所以当时把欠条的复印件伪造成原件交给黄某,是因为担心己方无法主张剩余的2.7万元债权。
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原告货款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虽没有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中署名或盖章,但原告接受了欠条,并依据这张欠条向被告黄某主张权利,因此可以推定,原告已承认欠条内容,原告、被告均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原告违背欠条约定,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债务有违诚信,同时,原告将欠条复印件伪造成原件归还给被告已构成欺诈,法院可以视为原告已将本案欠条原件返还给被告。法官提醒各当事人,民事诉讼举证应合法取证,通过欺诈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三】
徐小明是徐明吗?
小周是一名80后的小老板,独自经营一家缝纫机配件厂。今年6月,小周与徐明签订了总额为40200元的电脑平车缝纫机的买卖合同。但是徐明在履行部分义务之后,剩余的10200元迟迟不肯支付。几次协商不成,小周便一纸诉状将徐明告到了法院。
海盐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认真查阅了证据,发现送货单和欠条中的被告签名为徐小明,而非诉状中的徐明。而徐明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信息中并未发现徐明有曾用名徐小明,这就意味着小周的证据明显存在瑕疵。
而徐明虽承认与小周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却不肯承认徐小明是其签名。经过法官一番劝说,徐明意识到为这1万块钱毁了信誉不太值,便坦言:小明是我的小名,认识我的人都这么叫我,但是我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徐明,剩下的钱我会尽快还的。希望小周多多谅解,我们接下来继续合作。
【案件四】
时间写错只能撤诉
俞某和海盐县的马某是好朋友。2012年2月19日,马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俞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2013年2月19日归还。可是,过了还款日期,马某还是没有要还钱的意思。我都催讨了好多次了,可他还是不肯还。无奈之下,俞某决定把这位昔日的好友告上法庭。
海盐法院立案后,法官发现这张欠条上注明的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居然都是2011年2月19日,与起诉状上的内容不相符。当法官询问此事时,俞某才恍然大悟:当时没有仔细看啊,没有发现马某在欠条上写的还款时间是2011年2月19日,应该是2013年2月19日才对啊,这可怎么办?
法官说,如果俞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只能自行撤诉或者法院依法驳回他的起诉。事已至此,俞某只能抱着寻找到新证据或者马某回心转意的一线希望,才能拿回自己的2万元辛苦钱。
最终,俞某选择向法院申请撤诉。
写欠条也有学问
在规范书写欠条方面,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建议:签订借款合同时,应确保借款用途合法,并写清借贷双方的全名、真名。尽量不使用歧义句,明确借款利息。还款时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据或者收回欠条。
王律师举了个例子:
借条
为购买房屋,现收到王某(身份证号:330424*****)以现金出借的3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期六个月,月利率7%。(仟分之七),贰零壹叁年柒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计支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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