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www.zgqydjw.com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有权力的报送机关盖公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变更企业加盖公章。
一、国有独资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交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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