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宅基地的面积超出部分是否赔偿,这个问题是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定:
1、一户多宅,但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标准;
2、在分户之前完成建房但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公告无异议并补办手续;
3、由于历史原因继承而来形成的一户多宅;
4、利用宅基地合法买卖的方式获得。
以上几种情况是可以在拆迁时按照合法房屋能拿到拆迁补偿的。其他多出的宅基地相关部门有权不予确权并回收,且也就在拆迁时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现在回到一开始提到的问题,超过限定的宅基地面积的“一户两宅”或者“一户多宅”该如何处理?
“一户多宅”若是符合当地规定且已经分户的情况,则给予确权登记;若是未分户却存在多宅的情况,则不能进行确权登记,需依据当地政策整改。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超过限定的宅基地面积是否为违法用地,若是则不能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而这些不能被确权的宅基地可以配合当地政策予以拆除。
宅基地拆迁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至于存在违规违法的宅基地,若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且不配合拆除的,虽然不会被马上拆除,但是在将来面临拆迁等问题时,这些房屋是不会受到保障的,比如没有拆迁补偿款等。
“一户两宅”或者“一户多宅”,如果是因为没有分户原因造成的,最好是分户出来,这样做到了一户一宅,国家也会承认我们的使用权,这是两全其美的事情。这样一来多余的房屋能确权,拆迁时也能获得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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