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判和级管辖
合并审判不同于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其他法律管辖;它也不同于指定管辖区,虽然它也是由法院通过裁决指定的,但指定管辖区有一套制度和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共同审理涉及共同诉讼和第三人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被告提出反诉、原告提出补充诉讼、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一并审理有关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前者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后者是诉讼对象的合并。无论是哪种合并,在诉讼管辖中也被称为合并管辖。一般来说,一个案件只有一个诉讼,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需要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合并若干诉讼,即诉讼的合并。诉讼合并可以分为主体合并和客体合并两种类型,因此,合并审理具有以下特点。动作组合是几个独立动作的组合。联合行动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动对象。如果一个案件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即其中一个事实理由和主张是单数的,即使有大量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也只能是一个诉讼。所谓只有当事人合并,或者诉讼请求权合并,或者存在多个事实原因,不一定构成诉讼合并。合并诉讼属于法院的司法行政权或诉讼指挥权,不属于司法行为。诉讼合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但最终合并由法官决定。同时,诉讼合并涉及诉讼程序中诉讼程序的速度。法院关于诉讼合并的决定反映了权力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交叉。联合行动是可分割的行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分开。在审判实践中,诉讼标的是同一种共同诉讼。联合审理后,无法达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人民法院认为不方便审理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或者在诉讼中增加诉讼标的的;如果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标的,合并审理会使案件复杂化,应及时进行单独审理。合并管辖的目的是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负担,避免不必要的财力和物力浪费;它有利于一次性解决争端,更重要的是避免相互矛盾的判决。虽然合并管辖权是管辖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不同于法定层级管辖权和区域管辖权。它是法院根据自己的审判职能,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源浪费,避免同一法院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而作出的一种合并审判决定。在处理这种合并管辖模式时,我们应该要求高的审判质量和审判经验,使其适用既合法又合理。标的物是2000万元。如果一方不在城里,第一审是否可以由高等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作为审理民商事纠纷的依据
(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件判决规则)
2被告反诉标的超过本级管辖标准的,不得移送管辖
--被告反诉,导致本案总标的物或者反诉标的物超过一审管辖权的,本案的管辖级别不得按照恒定管辖原则变更。当诉讼标的的金额存在管辖真空时,应由下级法院管辖
--当存在“管辖真空”时,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均无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管辖。非财产性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仍然可以作为一级管辖的依据
——是否属于非财产性案件是确定案件受理费的依据,而不是案件级管辖的依据,非财产案件的标的物数额仍然可以作为一级管辖的依据。法院不得受理级别管辖错误的局外人的再审申请——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15项再审事由,只能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适用,局外人不得援引。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得越级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与“上一级”不同。法院不接受再审申请。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符合分级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实施规定,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级管辖,参照诉讼案件的等级管辖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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