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哪些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1.折价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同时费用也较高。
3.变卖
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无论留置权采取哪一种方式实现,对财产的处置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二、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实现留置权的条件是指留置权人于何情形下可行使留置权。大体有以下三个条件:
1.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此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法定期限。未约定的,具体期限由债权人决定,但亦不能低于法定期限。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此项通知,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3.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其他担保。
三、实现留置权的注意问题
实现留置权要注意如下问题:
1.债权人是否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2.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是否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
3.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已届履行期
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是否有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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