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中的主体变更
时间:2023-05-07 09:32:56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第二审程序中主体的变更当事人不得变更第二审请求权。在二审案件中,无论一审适用法律的错误或其他原因,该请求均不得变更。同时,在二审程序中,审理的是一审判决的合法性,不涉及一审请求的合并和变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索赔或反诉。二审法院只审理上诉人的上诉,因此在二审中,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索赔都不能更改。如果原原告在二审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可以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原原告应当另行起诉。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期限内不组织质证。除非另一方同意盘问。

(1)独立的上诉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有独立的上诉权

(二)独立上诉人

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上诉。如果上诉人不同意上诉,其辩护人或近亲无权上诉。如果被告同意上诉,被告应为上诉人。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开始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上诉理由做出相关规定。上诉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笔录上作出书面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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