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哪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24-05-12 22:02:26 3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劳动法制定的主要原则,劳工部于1993与1994两年间分别颁发了规范性政策文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如何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具体通知》,这两份重要法规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确立提供了详尽而明确的指导方针。最低工资标准确实立遵循了政府、工会及企业三方代表共同参与并进行民主协商的原则。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制度进行全面且严格的执行与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则对全国范围内的最低工资制度进行统筹规划和执行监管。在各方协作下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需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在充分咨询地方工商联、财政部门、民政机构及统计部门的基础上研究评估,所得结果呈递劳动部征询意见。经传送后25天之内若无劳动部更改建议,或者收到建议并进行适当修正,即刻报请当地政府审批。待政府通过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公示七日,此过程应在当地政府官方公报上刊登,同时亦须在至少有一家全地区性的报纸上公布并发文至国务院备案,同时通报劳动部。自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发布且开始实施之日起,如果由于确定该标准时所需考虑的诸多因素出现波动,或者区域内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持续大幅上涨,相关部门有权适时进行调整,但每年调整的次数不应超过一次。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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