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洗钱罪减刑问题的评估标准,往往需要综合考察诸多方面的要素。
首先要详尽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如实交代罪行以及展现诚挚忏悔之心的表现都将成为关键的考核因素。
接下来对被告人立功行为的审查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例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提供具有重大价值的案件线索等有利于揭示其他未决案件真相的情况。
除此之外,在执行狱中拘禁期间,被告人是否能积极改造自身,严格遵循各项监管规定及行为准则,主动投身于生产劳动及学习培训活动之中,并在此过程中展现出良好品行等均会影响到最终的评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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