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不可随意滥用以充当公权力之名旗号。
如其所示,“袭警罪”系指通过实施暴力手段,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侵扰之行为。
此项罪名的设立,其初衷在于维护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权威地位以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标准,不得任意妄为。
在司法实践领域,要想准确无误地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需全面权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具体行为方式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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