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异同
时间:2023-07-06 11:02:40 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律释义不同: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此处采狭义。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1、无权代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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