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盗窃罪有哪些表现
时间:2024-01-16 21:58:00 3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律规定盗窃罪有哪些表现

下列行为以盗窃罪论处: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上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6)盗用他人或单位电话打境外色情电话,构成犯罪的。

(7)盗窃假币、毒品等违禁品的。

(8)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9)非邮政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

(10)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

(11)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12)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的。

二、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具体是什么

1、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2、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三、未成年盗窃案怎么处理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盗窃罪的,应当在盗窃罪的量刑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盗窃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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