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留时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但一般从工程款支付时起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的资金工程承包合同保证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内修复缺陷。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退还等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与保证金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保证金预留和退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和期限<(三)定金是否计息、付息,如计息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五)定金保留、返还、工程维修质量和费用纠纷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缺陷的索赔方式;
(7)逾期返还保证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不合格工程质量的处理。返修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位的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时,出现一定的缺陷,但返修后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且不影响功能或外观要求时,可采用返修处理的方法。2。钢筋处理:主要用于处理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返修处理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要求,或无法补救时,必须进行返工处理。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复方法处理后,不能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且不能返工时,可不得已作出结构卸荷或卸荷、限制使用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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