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该文件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直以来,对于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应在哪个环节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税法并未明确作出规定。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进行了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财税与证券领域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明确针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呼声日高。
该项政策出台,体现两方面的意图,其一,政策针对的是“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对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场的所得,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体现税务总局在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逐步加强个税征管。
一、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所得
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股票期权所规定的特定价格一般为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价或约定价。
“股票期权”具有特殊内涵,不能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更具有不确定性。
2、股票期权所得,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资本利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转让股票(销售)所得。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