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中处罚设定的限制
时间:2023-07-02 21:32:14 1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若地方性法规设定上述两种处罚,属于无效设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如下: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如下: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2、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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