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行政处罚设置权力结构中,法律规定地方立法中有一定的行政处罚设置权,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第一,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要考虑到各地的特点,给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和行政处罚的设置权;第二,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给予地方一定的创制性立法权和行政处罚设置权,以满足当地改革进程的需要和积累经验。
实践证明,给予地方立法中的行政处罚设置权是正确的。这是因为,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制定地方所需要的每一项法律、法规;第二,有些法律、法规技术性较强,地方特点复杂,国家难以统一制定,难以考虑各种细节问题;第三,有些法律规范需要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变动较大,国家不宜轻率地统一立法。最后,还有许多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在地方立法中,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也包括在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之内,国家赋予地方一定的行政处罚设置权,可以提高地方行政管理的效率。但为了保证宪法规定的法制的统一性,地方立法中的行政处罚设置权是有限的。对这一原则性问题,下文将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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