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原为某单位领导,因贪污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检察院调查、逮捕起诉。受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此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接受此案后,仔细认真阅读了案卷,同时会见嫌疑人详细询问,反复核实相关细节,之后再在外围调查。后初步判定涉嫌贪污罪一项不能够成立,其是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的方式将单位的资金置于财务帐之外,属于私设小金库,用于支出其单位迎来送往、打点关系等无法下账的事项,通过询问、调查后,小金库资金支出都有据可查,剩余资金在其被调查后,已返还财务,其个人并未中饱私囊。受贿罪一项,区分出检察院确认受贿金额中有部分资金为借款,是为妻弟建房所用,出具了借据,相关当事人也出具了情况说明。
裁判结果
检察院公诉时未将贪污罪移送起诉,法院最后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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