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的主体方面
要审查行为人所在国有公司、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贪污罪中所指的国有公司、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也不包括集体企业。人民团体是否为国有设立的,非国有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也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部分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有部分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如果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到上述公司的,则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如果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则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委派的,这类人贪污,只能认定为职务侵占,而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
要审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里的职务之便必须是行为人职务形成的关系,否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因此,利用工作关系,朋友、同学、亲友、战友关系等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在犯罪手段上,必须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别人不知晓的手段,贪污罪的犯罪表现与盗窃基本一致,主要表现为采取秘密的、不被人知的行为。如果是采取别人知道的行为,则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要比贪污罪的量刑幅度低很多。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
要审查行为人的占有目的是否为永久的占有,这一点要从占有的时间间隔、占有的目的、占有的方式以及占有后的表现等因素综合考察后进行判断。如果不具有永久的占有目的,则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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