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符合收养条件的中国公民
办理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材料: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国内公民(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小孩手续(三个月试养期),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福利机构)须提供: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5、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的体检检查;
8、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9、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底册。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发放证件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工作人员网上审核,预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带齐资料到实体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审核、收齐资料,正式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工作人员发放结果→申请人领取结果。
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合计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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