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提交: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
(4)单位证明(见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表);
(5)有抚养能力的情况证明(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6)济南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收养人健康证明。
被收养人:
(1)入福利院记录及在院期间的生活、医疗、康复情况;
(2)捡拾经过(由捡拾人和见证人同时签字按手印);
(3)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4)弃婴公告(满60天);
(5)残疾证明(福利院);
(6)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2张、单人照各1张(近期正面免冠)。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公告费以当地实际费用为准。
办理地点: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期限:30天
工作时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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