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背书
时间:2023-06-14 11:10:55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背书,是持票人以让与票据上权利之意思,或其它目的,而记载于票据背面,并签名于上,所进行的要式的附属票据行为。[1]可见,背书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背书,单纯指在汇票背面书写即签名之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背书,包括形式意义之诸内容及转让票据上权利之意思表示。[2]在我国大陆票据法理论上,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3]在我国票据立法上,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4]

票据法之所以设置背书制度,是由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的性质决定的。票据要发挥其功能,就必须流通;票据要流通,就必须保证其能自由转让,而票据背书则是一种重要的转让方式。[5]根据背书的定义,背书基于出票而来,所以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主要目的在于转让票据权利,与出票目的在于创设权利有所不同。背书也有为其它目的而为之者,例如委托背书、设质背书等非转让背书。[6]在背书关系中,为背书行为的持票人称背书人,从背书人处接受汇票的人称被背书人。

一、背书的种类

背书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通常首先依背书的目的性质,将背书分为实质背书和形式背书。[7]在实质背书中,又分为一般背书和特别背书。在形式背书中,又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设定质权背书。

1.实质背书。实质背书,又称为转让背书,是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在实质上具有权利转让效力的背书。[8]实质背书可以分为一般背书和特别背书。一般背书是以实现票据上权利的转让为目的、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背书内容,进行完整的背书记载的背书;特别背书是一般背书以外的、在背书记载及背书人等方面有特别情况的背书。在我国票据法上,特别背书主要包括:①限制背书,即在背书中附加某些特别的记载,从而对票据的转让效力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9]②回头背书,即以先前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义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10]③期后背书,即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以后所进行的背书。[11]④空白背书,即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背书。[12]

2.形式背书。形式背书,又称为非转让背书,是不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仅在形式上具备背书的外观,而在实质上并不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13]形式背书主要包括:①委托收款背书,又称为委任背书,即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一定代理权限的背书。[14]②设定质权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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