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区别是:1.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2.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3.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决定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区别
决定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区别主要在于受理机关和处理机关不同。具体是:
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
2、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批准逮捕的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批捕的具体条件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办理,只要在符合批捕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批捕处理,在批捕逮捕后,还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后期还需要进行审查起诉处理,最后根据犯罪事实来判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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