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可以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我国司法解释又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按照盗窃财物价值的百分之五十认定,也就是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五至五万元以上,十五万至二十五万元以上认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盗窃金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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