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的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接待人员当场收件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初审人员审查
4、主任决定
5、工作人员制证
6、工作人员送达
二、来宾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的办理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代理申请人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4、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的案件材料
三、来宾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第十六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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