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色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条例》
个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农村的属社会救济对象,城镇的其家庭成员收入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六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百色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办理地点
百色市右江区园博路市政服务中心2层百色市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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