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债务无法进行抵销
时间:2023-12-07 13:06:06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哪些类型的债务无法进行抵销

不能抵销的债务类型是:

1.按照债务的性质不能抵销的,比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

3.当事人约定不能抵销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可以进行抵销

抵销的条件包括:

1.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3.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

三、债的混同和抵销的区别在哪

混同和抵消区别有: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冲抵所负债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例如:甲欠乙50元,乙同样欠甲50元,两个的债权债务刚好可以抵消。而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例如:甲(父)和乙是父子关系,且乙已经成年,甲欠乙100元,当甲去世后,乙继承了甲的财产后,债权债务就同归一个人,这个时候就是财产的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n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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