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五年了有人证可以起诉吗
确实,强奸罪的最低惩处年限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其追溯效力至少可以维持至十年之后。
若有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对女性实施强奸,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对于那些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者,无论少女意愿如何,均视为强奸,应从重处罚。
至于追溯时效问题,这需要由警方进行详细审查并确定,看是否已经超出了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后,将不再被追究: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但若在二十年后认为有必要继续追诉的,需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强奸罪得到谅解书和赔偿能不能撤诉
强奸行为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并不能通过撤回起诉而予以赦免或消失。
请记住,强奸罪是一类由公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案件已正式立案调查后,受害者本人无法直接撤回起诉或进行私下和解。
除非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例如证据不足、被告人死亡等,才可能考虑撤案处理。
即便受害者能给予当事人以谅解并且同意从轻判决,这也并不足以改变该案件的性质认定,因为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情况仍然不受影响。
需要明确的是,原告撤诉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方面,与刑事责任的追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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