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今约三十余年前所发生之强制性行为案件,通常已超过追诉期限,无法予以追究。
然而,若犯罪者之恶性行为严重,有可能受到无期徒刑或死刑判决,即便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被判定有必要进行追究时,经向上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意,仍可继续展开调查与处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