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酬所得,应该减去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等依法确定的扣除额,作为应税所得款额。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应纳税额按月折算计算,不扣除附加扣除费用。比如甲每月工资是1500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减去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等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就是应税所得款额。
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新政策
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1、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2、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3、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4、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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