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院工作过的是需要回避开庭的,但如果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辩护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上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鉴于目前法院系统书记员有聘任制书记员和行政编书记员两种,上述规定的适用对象是行政编书记员。因此,原则上法院行政编书记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一、律师需要回避的情形。
1、《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在当代社会,现在很多的法院的工作者,他们离职之后是从事了律师的行业,当然这在当地的地区是存在着任职回避制度的,也就意味着,如果在法院从事了工作人员等相关的职业,两年之内是不能够与律师的身份为他人进行辩护或者是进行民事方面案件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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