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声音的大小来判断,如果达到噪音级别,可以报警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空调噪音扰邻法院判决移走
李先生在自家的阳台护墙上安装空调外机,但距离邻居曹先生家的卧室过近而被曹先生告上法庭。在被法院判决以移机后,李先生日前将空调器室外机拆移走了。李先生居住在丰台区长辛店某住宅小区里,与曹先生的家一墙之隔。李先生家中卧室南窗与曹先生家南侧阳台相邻,李家卧室窗台与曹家阳台护墙高度相同。李先生家的卧室内距南窗0.7米处就是一张双人床,李先生和家人平常就在此房间休息。
2004年11月,邻居曹先生购买了一台空调,并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阳台东侧护墙外,该室外机距李先生西侧卧室窗台仅0.35米,向北至墙体0.35米。夏天,曹家的空调一开,热气直向李先生的卧室吹,噪音更是影响了李先生和家人的休息。2005年6月25日,李先生忍无可忍地在曹先生打开空调后拉闸断电,后双方发生口角,双方经居委会及民警几经调解未果。于是,李先生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曹先生立即将空调室外机移走。
而曹先生似乎也有他的道理,在法庭上他说: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2005年6月25日被告曹先生打开空调,原告李先生拉闸切断了电源,被告质问原告,却遭到李先生辱骂。被告认为空调的噪音符合环保要求,没有影响原告生活。而且被告家阳台南面墙由于破损不能承重,室外机才装在了这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受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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