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状况下,若网贷业务乃贵夫在未经妻子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申请,使得所得到款项并未被投入到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运营中,亦或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对借贷事项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那么,原则上讲,贵夫人无需为这笔借款承担偿还义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范围之外的债务,并不视为夫妇共有的债务范畴之内。
然而,倘若贵夫人未能向法院提供确切证据证实上述负债并未被用在家务共同生活等方面,则有可能面临着需与丈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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