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自诉案件中的第三类案件都有哪些种类?
时间:2023-07-05 20:42:12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诉案件的分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有哪些

一、自诉案件有哪些

1、自诉案件如下: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二、自诉案件需提交什么材料

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

3、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

4、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清单,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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