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二)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三)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低保。
(四)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家庭财产的种类及超出认定的标准:
(一)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二)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三)房屋。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四)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五)债权。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六)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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