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无过错或一般过错);
(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1066条规定: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在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员与雇主的责任及份额应如何区分?
(1)在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情形下,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如何确定雇主的追偿额度,应当审查雇主与雇员重大过失情形的发生是否存在关联性,如无关联性,雇员应当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如有关联性,雇主、雇员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雇员的犯错,与雇主的选任、管理、监督不当存在关联性。同时雇主也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主要受益人,故应当根据雇员、雇主过错的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是怎样的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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