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赠送旅游保险,但并未给旅客投保
随着今年十一黄金周的临近,新一轮的旅游热又将到来。各大旅行社为争客源,提出很多具有诱惑力的条件,实际上有许多并不能兑现。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旅行社空头许诺的案件。该旅行社承诺为每位游客赠送10万元旅游保险,但事实上并未给每位游客投保。一名游客在旅行途中意外死亡,旅行社却企图免责。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10万元。
2004年10月9日,汝州市建设局为组织该局退休干部到山西旅游,与汝州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河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交纳了相关费用,旅行社承诺为每位游客赠送10万元旅游保险。
10月14日晚,在游完山西五台山景区后回宾馆途中,旅行团成员常某被一无证摩托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事处理完以后,常某的家属要求旅行社履行合同,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却遭到了旅行社的拒绝。旅行社称,常某的年龄已经超过70岁,由于保险公司对70岁以上老人的旅游保险拒绝受理,他们实际上并未给常某投保,而且事先也将此事告知了常某,因此对常某来说,并不存在赠送其10万元旅游保险的问题。
原来,2004年4月23日,旅行社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旅游保险合作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根据旅行社的委托为其组织的游客提供旅游综合保障,保险费由旅行社负担,但不承保70岁(不含)以上的游客。
常的家属认为旅行社的这种说法站不住脚。他们说,旅行社将参加旅游的被保险人名单、行程安排计划传真给保险公司时,被投保人名单中没有常某,但包括同行的已经超过70岁的陈某。旅行团成员、常某的妻子陈某,年龄并没有超过70岁,也不在投保名单中。这说明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
常的家属与旅行社调解不成,将汝州市某旅行社告上了法庭。2005年9月9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汝州市建设局与汝州市某旅行社签订的《河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是有效合同,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常某办理旅游保险,致使常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后,原告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旅行社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判决:汝州市某旅行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常某的妻子陈某等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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