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游海南财物被盗起诉旅行社赔偿被驳
时间:2023-04-24 03:50:28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9年2月13日,孙女士母女与海洋国旅签订旅游合同,两人参加海洋国旅组织的海南蜈支洲岛休闲纯玩双飞五日旅行团,旅行时间自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2月19日。该合同约定旅行期间的住宿标准为4星或同级酒店双人标间。2009年2月19日凌晨五时多,孙女士母女在入住由海洋国旅安排的海南省万宁市兴隆银湖温泉假日酒店房间休息时被盗,两人于5时54分向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河东派出所报警。孙女士母女称被盗走现金800多元,被盗数码相机一台,价值3010元,被盗手机一部,价值1680元。目前此次盗窃事件已立为刑事案件,正在侦查。孙女士母女将海洋国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盗的人民币800元、数码相机损失费3050元、手机损失费1680元、照片损失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460元。

法庭上,海洋国旅辩称,对方被盗是因为自己没有关好房间的窗户,我们已按合同约定安排孙女士母女入住在四星酒店。事故发生后,对方已收到赔偿款900元,我公司在此事故中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孙女士母女在旅游期间被盗,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无法预料。海洋国旅作为旅行活动的组织者,按应旅行合同安排行程,提供住宿,虽然该单位有义务保障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但其保障义务仅限于旅游活动组织者所提供的食宿和旅游项目应符合通常意义上的安全标准,并不涵盖意外事件和众所周知的危险事由。海洋国旅安排孙女士母女在四星级酒店住宿,可视为对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作了妥善处理,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现双方当事人未在旅游合同中对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作特别约定,孙女士母女亦未能证明海洋国旅在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故两人要求海洋国旅承担被盗财产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驳回了孙女士母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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