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概念上讲,自然垄断是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行政垄断,又称国家垄断,它是指国家从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发展的目的出发,对某些部门和国有自然资源实行独占。
(2)从产生的主导因素上讲,自然垄断主要在于经济效益;行政垄断主要并不在于经济效益而或在于安全如军工业或在于对资源的控制需要如烟草行业等其它因素。
(3)从经济运行上看,自然垄断往往要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才能正常进行;而行政性垄断并不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因此它可以采取多渠道输送产品。
(4)从产品的必须性上看,自然垄断产业提供的为日常生活必须品,但从行政垄断存在的领域所提供的物品绝大部分是非日常必须的。
行政垄断的危害有哪些?
一、行政垄断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竞争、排斥竞争,形成人为的市场壁垒,是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该地区或行业市场,其最直接的危害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尤其是在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情况下,那些企业会不顾及供求规律,使市场竞争进入无序的状态,使竞争机制不能发挥作用。
二、行政垄断制约了整体社会福利的提高
1、行政垄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垄断的存在完全打破了这些规律,行政垄断企业凭借优势地位,控制着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使消费者无法选择,只能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接受不合理条件。由此可见,行政垄断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2、行政垄断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经济效率的低下,阻碍了社会整体福利提高的可能性。行政垄断限制了平等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剥夺了其他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行政垄断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效率低下,缺乏活力,资源利用率低,使社会资源严重浪费。
3、行政垄断是现阶段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行政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优势为其本行业企业及其员工获取高工资和福利。他们凭借行政权力获得商品的定价权,通过垄断高价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然后在垄断行业或部门内部对经济利益进行瓜分和占有,最终使本行业、本部门及其成员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三、行政垄断是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严重破坏
经济民主是经济民主化的产物。行政垄断与经济民主思想背道而驰,行政垄断意味着,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行政垄断行业获得了充足的资金和资源,它们垄断着市场准入机会。在行政垄断条件下,为了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往往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或者强迫市场主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交易,剥夺了市场主体的独立人格和经济自由。
四、行政垄断极易形成权力寻租导致腐败
寻租指的是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整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害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行政垄断与政府腐败是一对孪生姐妹。行政垄断由于行政权力控制着经济资源的配置,而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又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在没有相应法律处规范约束的情况下,行政人员就会滥用手中的权力,出现以权谋私的现象。企业为了获得行政垄断的保护,就将大量的费用用于行贿,必然产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垄断的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
因此《反垄断法》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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