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受害者张某抓住后,没有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强行索要1400元后,还逼迫王某写下2万元借条。张某的这一行为将自己从一名受害者变为了犯罪嫌疑人。4月17日,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张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5年4月3日晚,王某入住一家快捷宾馆,因当天赌博输了钱,便萌生盗窃的念头。随后,王某偷偷潜入宾馆老板张某的办公室,将张某衣服兜里的400元偷走。就在王某准备离开时,被张某和其朋友抓个正着。此时,张某并没有选择报案,而是萌生了私了的念头,并伙同他人威胁并殴打王某,并逼迫王某赔钱。王某只好将身上的1400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嫌太少,又逼迫王某写下2万元的借条,并注明如果2015年4月5日无法还清,王某驾驶的汽车将归己所有。随后张某将该车扣留,才把王某放回家。王某离开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及其朋友被抓获归案。
【解读】
办理该案的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梁鹿分析说,本案中,张某抓贼,本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其朋友参与抓贼属于见义勇为。但是,张某伙同朋友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钱物,其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是不允许私了的,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必须经过司法程序的处理。
办案检察官提醒,在民间,很多人认为抓到盗贼后,索要财物或者对其进行殴打是天经地义的。殊不知,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大家一定要注意,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不要因为一时愤慨,把自己从受害人推向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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