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犯罪的对象是生命、健康和安全受到疾病折磨的病人。因此,如果治疗措施不能客观地控制疾病的发展,必然会因疾病的发展对人体健康造成更大的损害,甚至导致残疾、功能障碍和死亡。本罪的客观要件是严重不负责任,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健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与保护病人生命、健康和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等规章制度、职责和要求,消毒、医嘱、查房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章行为有:滥用药品、错误对待病人、错误输血、错误病情、擅离职守、轻率交接班、失职渎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公认的有效的操作习惯和做法。各种诊疗操作和护理都有一定的操作程序要求。为保证操作稳定、准确,避免失误,特制定本程序。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否则可能导致医疗事故。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对患者健康或死亡造成严重损害的结果,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客观上必须以病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为要件。严重损害健康,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严重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重伤、死亡之间必然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后者是伤害行为本身直接造成人体损害,前者是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疾病发展,导致疾病恶化,导致残疾或死亡,或医疗措施直接造成患者伤亡,或者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进了患者的伤亡。由此可见,医疗人员伤亡的结果是一致的,它与原发病和医疗行为有关。非法医疗行为对疾病的实际影响可以分为四种,即见效、无效、反作用、对人体的直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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