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一、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
(一)从行为人的角度来才考量
1、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但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离退休之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是否明知必须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不明知,则不存在故意,换言之,则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二)从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考量
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其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的影响还是基于一种单纯的人际关系。只有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时,行为人才可能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反之则不然。
(三)从请托人的角度来衡量
请托人在委托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看中的是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而不是单纯的利用亲友关系。
二、商业诽谤行为是什么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自己的利益,非法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如何确定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符合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存在行为人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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