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的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收养登记的地方也不同:(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无法找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无法找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3)收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养育的儿童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的人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的户籍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机构的收养机构的同一代理人(4人)的收养机构的收养所在的收养子女和收养子女所在地的收养的收养子女所在的收养机构的收养所在地(4人的收养子女的收养子女的收养所在的收养子女的收养所在地)
收养小孩需要什么手续
收养制度是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若想收养小孩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找不到父母,那么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如果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如果当事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最后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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